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丽水市人民政府通告〔2022〕1号
2022年03月02日 08:54  来源:云和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:卢伟峰

  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,更好地养护水生生物资源、规范捕捞生产秩序、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《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实施禁渔制度。现通告如下:

  一、禁渔区全年禁渔

  (一)禁渔范围。

  1.开潭水库:古城岛上游端至小水门大桥段水域;

  2.鹤溪河:溪口大桥处堰坝至三枝树村;

  3.石门楼坑:石门楼坑与千峡湖汇流处至红星街道金村村;

  4.玉溪电站:坝下至北埠大桥;

  5.碧湖堰头:大坝至松阳县交界潭;

  6.紧水滩电站:大坝下至紧水滩大桥;

  7.石塘电站:大坝下至石塘大桥;

  8.大源镇永安溪:高畈电站至岭头电站;

  9.西屏镇城防人工湖:白龙堰至翻板坝;

  10.毛垟乡毛垟潭:毛垟潭至底垟潭及上、下游河滩;

  11.毛垟乡沙垟门前潭:沙垟门前潭及上、下游河滩;

  12.松源镇石龙潭:松源溪镜山林外堰坝至龙珠湾橡胶坝;

  13.五云镇面前潭:杜桥堰坝至橡胶坝;

  14.仙都风景区:沐白大桥至下洋村堰坝;

  15.壶镇镇面前潭:石龙大桥至橡胶坝;

  16.青田县太鹤湖:瓯江大桥至塔山大桥;

  17.云和县江滨公园:古坊翻板坝至新建大桥;

  18.瓯江小溪上游景宁段:红星街道溪口大桥至沙湾镇七里大桥段;

  19.黄村水库:黄村水库大坝至皂坑桥;

  20.玉溪水库:玉溪水库大坝至莲都与云和行政区交界;

  21.岩樟溪水库:一级水库引水口上游500米至一级水库大坝、二级水库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二级水库大坝;

  22.雾溪水库:雾溪水库大坝至后垟新村;

  23.大洋水库:大洋水库大坝至环湖村大堰头廊桥;

  24.潜明水库:潜明水库大坝至上游寺基桥、双龙大桥、上东岸桥;

  25.好溪缙云水源地:下洋拦水坝至双潭堰拦水坝;

  26.东坞水库:水库大坝至上东坞电站尾水处(右库尾)及膳垄村下游交通桥处(左库尾);

  27.成屏一级水库:山坑源口桥下沿断面至一级水库大坝;

  28.成屏二级水库:成屏一级电站大坝至成屏二级电站大坝;

  29.兰溪桥水库:西洋至水库大坝;

  30.龙潭桥水库:水库大坝至王木坑村村尾;

  31.际头水库:大坝至际头水库库尾仙山与炉西路口分叉口;

  32.庆元大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:后溪源至双坑口和大溪源毛短坑尾;

  33.百山祖国家公园:三井溪至茶木淤林区。

  (二)禁渔时间。

  全年。

  (三)禁止作业类型。

  娱乐性游钓在内的所有作业方式。

  二、禁渔期禁渔

  (一)禁渔范围。

  全市范围内设立禁渔区以外的江河、山塘和水库等天然水域。

  (二)禁渔时间。

  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。

  (三)禁止作业类型。

  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。

  三、其他

  (一)以上水域中县(市、区)已经实行禁渔的,依法叠加执行相关禁渔规定。

  (二)以上水域经批准开展洁水渔业的,在禁渔期或者禁渔区进行捕捞的按照相关规定报批。

  (三)城市河道、景区管理水域、水源保护地等水域,法规规章对垂钓行为已有管理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  (四)违反本通告的,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《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四、实施时间

  本通告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。

  丽水市人民政府

  2022年2月24日
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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